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进行的转租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出租方有权利选择解约。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七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明确表示允许后,承租人可将所租赁的资产转租给其他第三者使用。
对于承租人的此种行为,其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契约依然保持有效作用;
然而如果第三者对租赁资产产生了诸如人为损坏等实质性损害,则承租人务必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进行转租,那么出租方有权予以取消合约。
而依照第七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使出租人察觉到或理应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却并未在一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向其提出反对意见,也被视为是对该转租的默认和接受。《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