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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3-29 09:35:22 已帮助1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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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旧村改造的赔偿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那些具备长久使用价值的建筑结构,每拆除一平方米将补偿所对应面积的住宅作为适当的产权变更;
然而,若是其用途为商业运营的(如位于主要国道两侧),则在此基础上每拆除一平方米还会以新的0.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补偿;
再者,若建筑位于乡村道路旁且被设计为商业用途,那么拆除一平方米原本的建筑将等同于获得新建的0.6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餐饮行业用途的建筑物被征收时,会按拆除一平方米得到0.5平方米的新建建筑面积作为补尝。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房屋征用已融入国家司法体系,是一种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这一行为的起点和核心都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个关键要素,以及向所有相关方提供的公正补偿。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土地使用权人作出合理补偿后,才有可能根据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颇为细致严谨,涉及到论证公告程序、调查研究程序、听取意见讨论程序、报告审查审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各方面复杂环节。
从根本上讲,房屋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失效有以下两个主要形式:
一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告终;
二是拆迁人依据法律要求申请司法裁决,按既定流程完成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作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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