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租赁物品受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出租方全权承担。
若因租户自身的过失导致租赁物品出现损坏并需进行修复时,租户自身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出租方早已对租赁房屋实施了相关的修缮维护工作,则有权向租户提出追索要求。《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