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到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情况,您可考虑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光荣地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这种问题时,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条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款项的话,只要经过适度的催告之后,在九十天内仍然未被履行的,这个时候,按理说,享有权利终止合同的一方是有权提出申请的,这样的要求必须得到支持。
当然,当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项并没有事先达成共识的话,那么需尊重另一方的权力,即催告期作为限期施行权力的考量,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三个月。
如果在上述所述情况下,另一方向当事人进行了催告,但是并未给出更长的期限,根据权利终止合同的一方应自知悉或推定知晓该权利终止事项之时起,一年之内都有机会行使这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