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倘若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应缴纳停车费用,那么建筑区划内专供停泊车辆之专属区域以及车库必须以优质的服务优先满足我们则可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出售、赠送或出租等具体形式予以确定。
其次,建筑区划内的所有道路,毫无疑问,均为全体业主共有的,但若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则将另当别论。
同样的,建筑区划内的广阔绿地也属全体业主的共享资源,不过,如果该绿地被公然宣布为城镇公共绿地或某位私人所有,便不在此列。
至于建筑区划内部的公共空间、各类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相关财产,它们无疑也是我们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