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法律程序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雇佣律师,当事人完全有权直接参与诉讼程序,争取法院准予离婚,妥善划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同时也为抚养未成年子女进行力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参与的各项权益,此项权利涵盖了委托代理他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交证据、开展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直至申请执行等各个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拥有着绝对的自主决策权,他们有权选择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有信心,案件事实较为明确,证据易于取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无需花费额外的费用去聘请律师。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离婚中涉及到的夫妻共有财产数额庞大,证据的收集过程困难重重,或是对方可能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时,为了能够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以及确保自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那么此时就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即寻找懂行的律师,向其咨询专业性的处理意见,这样才能更加有信心地赢得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