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上,当买卖双方故意避开受托中介人而自行达成交易时,应当按照约定向该中介人支付相应的
中介费用。
也就是说,当委托人在受到了委托人的中介服务之后,利用该中介人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是媒介服务,避开该中介人直接和对方
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必须向该中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近年来,由于对
二手房交易的需求不断增长,房产中介行业得以迅速扩张,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跳单”现象开始频繁出现。
“跳单”这一词汇,通常用来描述那种在
房屋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
居间服务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房子或者建立起联系以后,为了逃避或降低经纪公司收取的
佣金,转而在别的中介公司或者是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直接交易的行为。
要判断这样的行为是否真的属于“跳单”,我们需要考察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要看中介机构所获得的委托授权,是普通
代理还是独家代理;
其次,我们要了解中介机构是否已经提供出了相关的房源信息或者谈成了交易,同时还需看它是否切实地履行了自己作为中介应尽的职责;
然后是看委托人是否确实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这些资源和机会,但却偏偏避开该中介人和货主方面签约的话;
最后,我们还要明确一点,委托人是否有意以逃避支付或者少付中介费为目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