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彩礼通常被视为向女方家长所赠予之物,因此一般而言并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其次,若女方家长在收到彩礼之后,于婚后又再将该财物慷慨赠与女方,这时该财物便可被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过在此类情形下,必须明确表示为只是单独赠送给女儿的才行。
一般来说,这种彩礼会被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有当事人请求返还以习俗形式支付的彩礼时,倘若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存在,那么人民法院则应当给予支持: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虽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却并未共同生活过;
(三)婚前支付了大量彩礼,且导致支付方生活上出现严重困难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