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且男方无充分理由却未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庭确实有权依法作出缺席审判。
然而,若离婚案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成年子女赡养责任等关键问题,由于男方未出席庭审,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此时法庭便可采取强制措施,将男方拘传至庭接受审理。
若经审理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则法庭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反之,若法庭判定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则可能会驳回女方的离婚请求,但女方仍享有六个月的上诉期,可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