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婚姻生活中,男方主动提出离婚事宜,而女方亦同样希望结束这段关系时,只需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必要协助以推进案件审理工作,经由法院审理后确证夫妻情感已经破裂的事实,便可依法作出离婚裁决;
若是女方不愿意离婚的话,那么就需要找到相关证据,从各方面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动情况,防止对方私下进行财产转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