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总包及分包双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义务。
当有两名或多名相关人员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方有权选择要求部分或所有连带责任人负起责任。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应根据他们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斟酌确定;
若责任大小难以明确判断的,则应以平均方式负担责任。
若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责任份额范围的连带责任人,是具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求助及求偿的权力的。
筑建工程的总承包公司须依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尽责尽职;
至于分包单位,也应依据其分包合同中约定,向总承包公司负责。
不论是总承包公司还是分包单位,对于分包项目都应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若某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那么工程的质量将由总承包公司全权负责;
而如果总承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予他人,也有义务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分包单位必须接纳总承包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