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支付抚养费便有权拒绝给予探视机会,这种观点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实际上,抚养费和探视权并无直接关联性,探视权为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法定权益,这一权利不应该受到支付抚养费情况的影响或任何形式的干预。
您可以尝试以孩子的名义寻求法律援助,此举有助于督促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您有权阻止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监护人未能履行辅助探视孩子的义务,或者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干扰或阻挠对方实现其探视权,具有探视权的那位家长则有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那些拒绝遵照判决书或裁决书规定协助探视孩子的个人及机构,人民法院有权实施包括拘留、罚款在内的强制措施。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人员及机构,而非子女本身。
由于探望权纠纷往往涉及到人身问题,实践操作中若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子女带来不可逆转的心理创伤。
最后,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其探望权时,应尊重其独立思考和认知能力,并优先考虑听取他们的意见。
若子女表示反对,法院不应强行执行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