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本罪时,不能认为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本罪的欺骗手段,只有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出具保函等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骗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提供了真实担保就不成立本罪。因为担保只是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条件。即使提供了真实担保,但如果金融机构知道真相时不会发放贷款、出具保函的,仍然可能成立本罪。例如,甲曾因未归还贷款而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此后,甲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即使提供了真实担保,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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