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
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
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