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若要解除合同,需根据租赁物种类判断合理期限。如租赁简单易搬运的小型物品,合理期限可相对短些;若租赁大型设备或特殊用途物品,因搬运、寻找替代物等较复杂,合理期限要长些。
(二)考虑租赁用途。用于临时活动的租赁,合理期限可短;用于长期商业经营的租赁,需提前较长时间通知,以便承租人处理后续经营事宜。
(三)结合租赁市场行情。若市场上同类租赁物易获取,合理期限可适当缩短;若难找合适替代租赁物,应延长合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