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
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
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
2、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3、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6、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