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证书丢失,按照规定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公告作废。因产权人去世,无人申请挂失手续,根据《
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应当到
公证处办理
继承权公证书,由取得
继承权的继承人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挂失,登报公告作废后,将
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
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
遗嘱继承,二是
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
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
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
身份证件;
有
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
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办理
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