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
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
民事诉讼、
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
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
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
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2、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
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例子,当时购房者直接和房东签订了合同,并做了房屋买卖公证,但公证时房东的妻子因有事未在场,结果首付款都付了,房东却说房子不卖了,因为他妻子不同意。
3、卖房者对房屋没有
产权,只有
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
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
法律效力。
4、
一房二卖的风险。如果
逾期办理
过户,由于房屋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卖方完全可以将房屋再卖一次,从而影响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