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的
法律效力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虽然最高院针对在执行中的实际
出资人有过明确的批复,
公司法解释中也对借名出资的效力作出了确认,但借名买房协议还是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
房屋产权是以
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倘若借名买房本身就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公证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
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
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没有资格的购房人购买了限制购买的房屋或政策性保障住房,势必会侵害到其他广大符合
购房资格购房人的权益,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极有可能是
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在
出借人明知借名人所得财产为
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借名人提供便利,帮助其
隐匿财产,逃避
司法机关侦查,这种行为便很有可能涉及到
刑事责任,相关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会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