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撤销房产相关情况时,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如返还购房款与房屋,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二)因行政登记错误等被撤销,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房屋测绘、权属证明等材料明确产权归属。
(三)涉及合同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清理财产往来。已装修入住的,可协商或评估确定装修费用分担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