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三)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相关拍卖行为或中止拍卖;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四)若异议针对执行标的,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针对执行行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审查期间法院可暂缓拍卖,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六)异议需基于合法事由,无合法依据将被依法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