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产生
侵权责任时根据出租人(所有人)或承租人(管理人)的过错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与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是相吻合的。一是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有维修义务。如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发生
损害赔偿的,如防盗网的脱落、空调外挂机的脱落等致人损害,则出租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二是承租人验
收房屋确保无瑕疵后,承租人即处于实际管领的位置,如因其管理不善导致损害赔偿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