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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收房晚违约吗

严格的说,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即为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定去收房,买受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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