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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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