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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能否构成诈骗

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房多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多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

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A.

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

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

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

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

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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