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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注明其为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五险一金”是标准配置。作为女性员工来说,生育保险对于她们来说就是怀孕期间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那么杭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呢?
一、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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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对妇女朋友来说也是一种重要保障。要想申请报销生育保险,必须符合报销条件。对于生育保险的保险报销条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和规定,但是随着地区的差异,也略有不同,今天律图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东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样的。
一、东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1、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3、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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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目的在于给予女性职工在生育孩子时一定的物质帮助。在生育过程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项目较多,那么萧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呢?
一、萧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萧山生育保险报销,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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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到剩余保险,可能大家没有像听到社保那样熟悉,但是也是咱们工薪阶层五险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险,所以今天咱们就来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本文为你带来了郑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郑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郑州市生育保险的的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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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女职工在生育子女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每个省市都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那么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一、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重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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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也是国家对女性朋友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但是如果产妇需要报销销生育保险,必须符合当地的报销条件。国家对于生育报销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地区和缴费标准不同,报销的条件也略有区别,今天律图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样的。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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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工作的员工有着很好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对职业女性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当职场的职业女性生育后,报销生育保险有哪些具体要求呢?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下面为大家说一下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办理条件相关规定: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的月份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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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二胎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生二胎的行列,大家都知道如果上了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那么生二胎可以报销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职工享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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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显著提高,大家居安思危的意识显著提高,消费方向不在局限于衣食住行,购买保险成为很多家庭寻求保障的一种方式,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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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一个孩子,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家庭都很重要,然而生活中难免出现意外,购买一份生育险成为众多家庭的选择,那么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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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后,公司就会为劳动者购买五险,其中就包括了生育保险,这样女职工在生育孩子之后就可以去报销生育期间花费的费用。那么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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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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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