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是指打工的农民工,在工伤范围或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的情况。农民工工伤后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呢?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农民工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2023.09.18 54425人阅读1、哪些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3、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两种方式
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农民工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两种待遇支付方式;因工死亡农民工丧葬费、工亡补助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定期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
4、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可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我市参保的,其招用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及我市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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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形,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且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工伤有争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在诉讼中,应以当事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且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数额有着重要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当采取通过以下程序进行维权获得赔偿: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3、确定工伤等级后,要求享有工伤待遇
4、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查看全文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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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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