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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班聘用老师犯法么,不是老师自己开辅导班?

ask****758 山东-德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9.07.26 16:31:40 4533人阅读

辅导班聘用老师犯法么,不是老师自己开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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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职教师开班补习班是不允许的,教育部有规定:假如在职教师开补习班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合法的。而且要根据学校规章规定,学校不允许的话,你领证也不能开补习班。无论是在职教师私自开补习班,还是相关培训机构开班,都必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资格证,没有许可证就开班教学就是超范围违规经营。在职教师开补习班须有办学资格证,这是一定要遵守。大荔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一、全县中小学教师私自不得以任何借口利用假期、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禁止在职教师有偿从事家教活动,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在职教师不得到校外各种有偿补习班、培训班带课。
二、全县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城区各校,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做到思想动员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检查监督到位,教育和引导教师遵守纪律、依法执教、廉洁从教。各校要与教师签订不乱办班、不乱补课、不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任课的承诺书。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中心、自考辅导站、包括假期办班)的开办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大荔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公办教师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四、任何学校不得向举办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教师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办学场所,如有此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追究该校校长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前,凡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特长班、培训班,以及非法办学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教师,应一律停止并退还所收费用。本通知下发后,私自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补习班、培训班、特长班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停止办班,退还所收费用外,对于参与办班的在职公办教师学年度内取消一切评优秀、职称评定资格并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等,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2020-09-21 18:41:59 回复
地区:山东-德州 咨询解答:8850条

必须要有相应的办学资质或者电话联系见面洽谈为宜

2019-07-27 08:43:44 回复

无证办辅导班会被查处,会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包括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无证辅导班违反了国家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无照经营。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扩展资料:开办正规的课外培训学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仅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此外还要有税务登记,课程的收费标准,要在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甲方: 乙方(辅导教师):
法定代表人: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学历:
电话: 职务:
QQ : 电话:
地址: 身份证号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以下合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 教师工作。如果职务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的工作职务。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合同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第二条 聘期
本中心首次聘期为_________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聘任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甲乙双方可续签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第四条 岗位任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任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完成中心教学任务。
(2)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树立中心形象。
第五条 工资待遇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中心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奖金的发放主要依据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招生表现、学生评议、家长评价以及中心负责人评议等。
2.本中心实行奖惩制度,如所教学生下学期学生有离开的现象,将按30元/人扣除。
第六条 对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
2、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中心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中心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
(5)尤其在考试期间以学习繁忙等原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不来上班(违反本条将不给于任何报酬)。
(6)上班时间服从中心负责人的管理和安排,如不服从将扣除一定的工资。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为早上 到岗需要签到,不得代签。
(8)每次下课后老师须及时打扫教室卫生。
第七条 受聘方对合同的解除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或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两个星期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乙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将扣除所有工资。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则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按照本协议
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妥善安置以及处理好各种财务等事宜后,方可终止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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