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工作的单位一直在拖欠着我们的工资不发,还找各种理由来应付我。我想要知道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赔偿金需要支付多少啊?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18-10-06 12:23:08 回复
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其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机关投诉,要求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机关作出限期支付的决定后还不支付的,由劳动机关再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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