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广东省工伤待遇赔偿仲裁申请书可以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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