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涉及到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未被法院支持,被裁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我要求上诉被法院告知仲裁审查案件是一裁送达即生效,无上诉权。我查找了相关司法解释,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2号)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法律专家们,上述规定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可以复议、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情形是指什么? 特急!!!!!望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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