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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资孕期员工怎么赔偿

杨** 广东-汕尾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2.01 06:32:41 443人阅读

公司撤资孕期员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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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两种维权途径。若希望继续工作,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赔偿金就是30000元。

2026-02-01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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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明确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被辞退的孕期员工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同工作时长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
(4)员工可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孕期员工遇此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0:2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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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权益维护
若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员工可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想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维权途径
若协商不成,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2-01 10: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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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随意解约。
2.员工可要求公司继续履约,若不要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公司需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月工资。
3.员工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仲裁维权。

2026-02-01 08:4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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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撤资辞退孕期员工的行为违法。若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继续履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等。如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赔偿金就是30000元。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6-02-01 07:48: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女职工的产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撤柜了,不影响女职工享受产假和产假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女职工的产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撤柜了,不影响女职工享受产假和产假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女职工的产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撤柜了,不影响女职工享受产假和产假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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