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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会带来什么后果

王** 西藏-拉萨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0 04:30:54 471人阅读

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会带来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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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分两种情形有不同后果。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条件,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终止,但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员工不续签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员工要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建议员工了解自身权益,遇到单位降低条件及时维权;用人单位规范操作,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妥善处理离职手续。

2026-01-20 10: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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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员工不续签时,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条件的肯定。
(2)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且月工资是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员工不续签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员工要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这是保障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和工作连续性的必要要求。

提醒:员工遇到合同到期不续签情况,要明确用人单位是否降低约定条件,以确定自身权益;有疑问可咨询分析,避免权益受损。

2026-01-20 09: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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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应明确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的条件,判断是维持、提高还是降低原约定条件,以确定自身权益。
(二)若因用人单位降低条件不续签,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额。
(三)无论何种情形导致不续签,员工都要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1-20 08:3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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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分两种情况。若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员工不续签,合同终止,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2.若单位降低原条件,员工不续签,合同终止,单位要支付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3.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员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4.不续签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员工要办离职交接。

2026-01-20 06: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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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降低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之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员工应办离职手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的情况中,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员工拒绝,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而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续签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就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合同到期不续签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员工要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如果对合同到期不续签后的权益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05:12: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海损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或货物的任何损失,如船舶因触礁、搁浅、碰撞、沉没、火灾、风灾、爆炸等造成船舶或货物的物质损失及费用损失等,均属海损。二、利息和手续费可以选择列入海损吗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三、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四、共同海损的要素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需缴纳诉讼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除了考虑他自身的财产以外,在涉及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可以看他是否买了责任保险。对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大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一般是考虑采用上述哪种方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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