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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王* 湖北-宜昌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9 08:16:41 407人阅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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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因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工作年限计算补偿,保留好相关工作时长证据,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四)若因自身原因不签合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应及时与单位沟通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6-01-19 11: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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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这带有惩罚性质。
2.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因单位不签合同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工作年限补偿,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合同,通常无经济补偿。

2026-01-19 11: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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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可要求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单位不签合同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若因劳动者原因不签则一般无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此双倍工资差额是对单位的惩罚,可视为给劳动者的补偿。若超过一年未签,就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因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过要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合同,通常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大家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经济补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9 11:0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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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劳动者能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补偿,这带有惩罚性质。若超一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但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合同通常无法获补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提醒单位签订合同,留存工作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若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19 09:4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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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此双倍工资差额带有惩罚性质,可看作补偿。
(2)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因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4)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签合同,通常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情况,要及时收集工作相关证据。若因单位原因未签合同,可依法争取补偿;若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获补偿,具体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09:05:39 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是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都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3.因劳动者一方的非过失性原因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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