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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不支付补偿金该如何做

任** 山东-日照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6 09:35:57 344人阅读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支付补偿金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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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单位友好沟通,清晰说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金额,要求单位支付。
(二)若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会被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收集好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四)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6-01-16 14: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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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单位沟通,说明补偿金的道理和数额,要求支付。
2.若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单位要加付赔偿金。
3.收集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起诉。

2026-01-16 13: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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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步骤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补偿金。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明确补偿依据和金额以争取支付。若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单位要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能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索要补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若在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或对维权流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2: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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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遇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有多种维权途径。
1.先与单位协商,清楚告知补偿金依据和具体金额,要求单位支付,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会被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3.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劳动者维权时及时收集证据,按合理顺序维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采取其他措施,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6 11: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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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是劳动者维权的首要步骤。明确法律规定的补偿金依据和具体金额,与用人单位沟通,争取和平解决问题,这能避免矛盾激化,节省时间和精力。
(2)当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补偿金,若单位逾期不支付,还会面临加付赔偿金的处罚,这对用人单位有一定威慑作用。
(3)申请劳动仲裁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能依法判定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且在各环节留意时间限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0:33: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分终止情形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六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此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由于最初雇主在雇员离职时会握手相送,并会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因此也被形象的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做出过解释: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文已经在10月6号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3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从目前来看仅有农民工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最多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这个标准工资的解释又有蹊跷,即“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个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标准又有不同。可以明确理解的是,农民工本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传统观念上农民工是在非农业生产作业时候或者说农闲时候进行工作的特殊劳动者,所以即使到后来,以上海为例,也是把未经批准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第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第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第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第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第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第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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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14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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