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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关系的认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形式上的派遣关系,该情形可能构成逆向派遣。
(2)目的动机的审查:若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例如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降低社保缴纳标准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逆向派遣。
(3)派遣实质的判断: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管理模式等未因派遣发生实质性变化,仍然接受原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也可能被认定为逆向派遣。
(4)法律后果的确认:一旦被认定为逆向派遣,司法通常会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
劳动者遭遇疑似逆向派遣时,应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不应通过逆向派遣逃避法定责任,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6-01-02 20: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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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与劳动者的初始关系。如果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与劳动者存在事实或书面劳动关系,比如已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后续的派遣可能被认定为逆向派遣。
(二)审视实施派遣的真实目的。如果派遣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比如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减少社保费用支出、规避工伤责任等,这种带有恶意规避意图的派遣,更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逆向派遣。
(三)确认派遣后的实际用工情况。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日常管理方式等没有因为派遣发生实质性改变,仍然由原单位安排工作、进行考核,那么即使形式上是派遣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逆向派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内容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26-01-02 20:3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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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派遣是单位将自家员工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该公司派回原单位干活的情况,司法认定需考虑几个方面。
首先看原本关系。若员工已和单位有劳动关系,之后才通过派遣公司签形式上的合同,可能构成逆向派遣。
其次看操作目的。若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比如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降低社保缴费等而实施派遣,倾向认定为逆向派遣。
最后看实际情况。若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管理方式没实质变化,仍受原单位指挥,也可能属于逆向派遣。
一旦被认定,司法通常确认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6-01-02 19: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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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逆向劳务派遣通常不被法律认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逆向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玩的“左手倒右手”把戏,即把本单位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劳动。司法实践中认定逆向劳务派遣需从三个方面考量。首先是主体关系,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形式上的派遣关系,可能构成逆向劳务派遣。其次是目的动机,若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如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社保缴纳标准等实施派遣,倾向于认定为逆向劳务派遣。最后是派遣实质,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管理模式等未因派遣发生实质变化,仍受原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也可能属于逆向劳务派遣。被认定为逆向劳务派遣后,司法通常会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派遣情况,不确定是否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或者需要维护自身劳动关系相关的权益,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18:2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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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将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通过派遣公司“转派”回本单位的行为,这种操作因违背劳务派遣制度初衷且损害劳动者权益,司法通常不认可其效力,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1.核查主体关系的先后顺序。若劳动者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这种颠倒劳动关系建立流程的情况,易被认定为逆向派遣。
2.审视行为的目的动机。若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是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社保缴纳标准等法定义务,其规避法律的意图会成为认定逆向派遣的关键依据。
3.考察派遣的实质内容。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岗位职责、管理模式未因派遣发生实质改变,仍受原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即便存在形式上的派遣协议,也会被认定为逆向派遣。
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考勤记录等,遇到逆向派遣时,可凭借这些证据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张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需认识到逆向派遣无法规避法定责任,应依法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关系相关义务,避免因违法操作导致额外的法律后果,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2026-01-02 18:09: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