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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解散11年能赔多少工资

杨* 河南-平顶山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9 11:36:57 325人阅读

工厂解散11年能赔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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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解散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厂不得无故拒绝支付。

1、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与劳动者在工厂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在该工厂工作11年,工厂应支付1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若工厂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首先与工厂协商沟通,尝试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7: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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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厂因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在工厂工作11年,工厂应支付1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包含临时性奖金或福利。

(3)若工厂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先与工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劳动者需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法定时效,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025-12-29 16:2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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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解散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11年的,应支付11个月工资。

(二)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

(三)若工厂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先与工厂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七条。其中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2-29 14: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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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因解散终止劳动关系时,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员工在工厂的工作时长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员工在工厂连续工作11年,工厂应支付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员工获得的平均工资。

如果工厂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先与工厂沟通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9 13:4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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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厂解散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11年的劳动者可获得11个月工资的补偿,若工厂拒绝支付,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工作11年,工厂应支付11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若工厂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你遇到工厂解散后拒绝支付补偿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维权指导。

2025-12-29 12:13:51 回复

对于合伙办厂面临散伙如何清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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