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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搬迁,合同未到期,能否赔偿

邓** 黑龙江-鸡西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1.15 14:23:37 446人阅读

企业要搬迁,合同未到期,能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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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时,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应按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无需赔偿。判断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要考虑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1-15 20: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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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合同未到期是否赔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搬迁致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二是搬迁不影响合同履行,劳动者应继续履约,企业无需赔偿。判断是否影响,要看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

2025-11-15 18:3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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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搬迁合同未到期是否赔偿要分情况。若搬迁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不成,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不影响合同履行,企业无需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无果时,企业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要是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就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工作,企业不用支付赔偿。判断搬迁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可从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方面考量。如果遇到企业搬迁合同未到期赔偿相关的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5 16:5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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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合同未到期,是否赔偿取决于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若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无果,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应按约履行,企业无需赔偿。判断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要考量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因素。

建议企业在搬迁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了解员工诉求,尽量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若需支付经济补偿,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者遇到问题可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11-15 16: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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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若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企业无需支付赔偿。判断搬迁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要综合考虑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因素。

提醒:
劳动者遇到企业搬迁情况,要结合实际判断对自身权益的影响,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15 15:22:48 回复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8-02-1415:10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拆迁期限;(三)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第十条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徐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税务处理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1)不征增值税。(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2、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3、机器设置的补偿:(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4、各类补助费用补偿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以上就是我对于“搬迁补偿增值税怎么处理quo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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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55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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