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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税务处理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1)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
(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
(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3、机器设置的补偿:
(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各类补助费用补偿
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我对于“搬迁补偿增值税怎么处理的解答。
2018-04-04 17:0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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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清楚搬迁补偿增值税怎么处理,首先清楚以下几点: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拆迁还建),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还建其实质都是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代价,按增值税原理应当由被拆迁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载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实际则是无法操作的。
为帮助纳税人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分补偿方式说明如下: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其实是开发企业购买被拆迁人的不动产,以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换句话说,是接受补偿人转让其不动产,补偿对象可能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作为补偿对象或者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款实质是对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丧失的补偿,按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普通发票,当然就不能抵扣了。
2、还建
还建就是产权置换,也就是以物易物,包括原地还建和异地还建,是以新房补偿给被拆迁人,其实和货币补偿的性质一样,被拆迁人取得开发企业交付的房产视同对原来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要作为销售处理,接受还建的一方缴纳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免税的则开具普通发票作为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凭证,税是无法扣的。
当然,开发企业在交付还建房产时,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被拆迁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向被拆迁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
2018-04-04 17: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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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1)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3、机器设置的补偿:(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各类补助费用补偿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以上就是我对于“搬迁补偿增值税怎么处理的解答。
2020-11-06 11:41: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