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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转签合同有啥要求

许** 安徽-芜湖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1 06:27:41 405人阅读

劳动法对转签合同有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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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转签合同本质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约后和新单位签约,此过程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且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这保障了签约双方的基本权益和市场的规范秩序。
(2)原单位解除合同时,符合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工作贡献和可能面临失业风险的合理补偿。
(3)新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必备条款,让劳动者清楚工作详情和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4)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新单位,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连续性权益。
(5)转签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变更工资、岗位等需双方协商一致,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侵害劳动者利益。

提醒:转签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新合同条款,若涉及权益变更需谨慎协商,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10-11 1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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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面对转签合同,要明确自身权益,若原单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主动要求其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清晰明确。
(三)若原单位向新单位转移,要求新单位将自己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四)遇到降低工资待遇、变更工作岗位等情况,坚决与单位协商,协商一致才可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10-11 11:2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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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签合同指劳动者先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再与新单位签合同。转签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能违法。
2.原单位解除合同,符合条件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3.新单位和劳动者签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
4.劳动者转到新单位,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转签不能损害劳动者权益,降低待遇、变更岗位等需双方协商。

2025-10-11 10: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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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转签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单位符合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新合同应明确必备条款,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法律解析:
转签合同涉及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再和新用人单位签合同。法律规定转签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单位在解除合同时若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新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若原单位向新单位转移劳动者,工作年限会合并计算。同时,转签不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像降低工资待遇、变更工作岗位等都需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转签合同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者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11 09:3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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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签合同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和新单位重新签约,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且不违法的原则。原单位解除合同符合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新合同要明确必备条款,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不能损害劳动者权益。
2.针对转签合同提出以下建议:
-劳动者在转签前要充分了解自身权益,仔细审查新合同条款,对于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及时与单位协商。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转签过程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经济补偿和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劳动监管部门加强对转签合同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罚。

2025-10-11 07:50:17 回复

一、店面转让费与租金的区别(一)店面出租就是房东把店租给你,然后支付每个月的房租就可以。(二)店面转让是房东的房客已经租下来了,他把房子连装修等等的费用算进去把店转给你,然后包括除房租以外的费用(包含押金)。店面出租或称商铺出租:是将门面使用权经过合法途径交与个人、团体或单位使用,从中收取租金的行为方式,门面出租不涉及到门面产权的转移。店面转让:是指以正当的方法,通过合法途径,将门面出租或出售给别人。以个人,团队的形式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店面转让一般都会含押金在里面。二、店面转让费里有何法律属性“店面转让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法律属性:(一)店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物以稀为贵,店面是有限的,当前承租人的承租期限届满时,如果他有优先续租权,后来者支付给他一笔店面转让费,将他的优先续租权购买下来,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后来者就能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店面。因此,店面转让费其实就是购买租赁优先权。(二)店面转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承租方对自己的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在初期拥有店面的人有机遇拥有店面,而店面具有不可再生性,后来者如果想要承租不得不支付转让费。因此,转让费实际上就是机遇加不可再生性产生的利润。(三)前承租人租赁某个店面后,在这个门面上进行长期经营,对该店面进行了装修投入,经营时又打下了良好的人脉基础,该店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给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利润。因此,转让费实际也包含了一定的品牌价值在里面。(四)从另一角度思考,商铺的承租人在转让的过程中,其实是充当了中介的角色,转让费就类似于中介费。可见,转让费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但每一组成部分均有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合理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尚没有可以依附的的明确规定能够明确此事,一般理解这是商业活动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据此,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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