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劳务者要对劳务关系、自身损害事实、损害与劳务活动因果关系举证,可通过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劳务关系,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证实损害事实,借助现场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表明损害和劳务活动关联。
2.接受劳务一方若想免责或减轻责任,需证明自身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提供安全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证明等。
3.若有第三人侵权致提供劳务者受损,各方需就自己主张分别举证。
建议提供劳务者在工作前签订规范劳务合同,工作中注意收集证据;接受劳务一方应建立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以便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举证原则。提供劳务者要承担三项关键举证责任,即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自身受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与劳务活动有因果关系。可通过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劳务关系,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证实损害事实,依靠现场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表明损害和劳务活动的关联。
(2)接受劳务一方若想免责或减轻责任,需对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举证,可提供安全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证明等。
(3)若有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各方需就自身主张分别举证。
提醒: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应对。
(一)提供劳务者应积极收集证据,如签署劳务合同,保留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劳务关系;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并保存诊断证明、病历等证实损害事实;留意现场是否有证人或监控,收集证人证言、获取监控视频来表明损害和劳务活动关联。
(二)接受劳务一方若想免责或减轻责任,要整理好相关证据,如安全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证明等,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各方都要围绕自身主张收集证据并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劳务者要证明劳务关系、自身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与劳务活动的因果关系,可通过劳务合同、工资记录、医院证明、现场证言等举证。
2.接受劳务一方若想免责或减轻责任,需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用安全培训记录等举证。
3.若有第三人侵权,各方就自身主张分别举证。
结论: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一方都需对自身主张进行举证,第三人侵权时各方就自己主张分别举证。
法律解析: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提供劳务者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用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劳务关系;凭借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实损害事实;依靠现场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表明损害和劳务活动的关联。而接受劳务一方若想免责或减轻责任,要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举证,可通过安全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证明等完成。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各方都要就自己的主张分别举证。明确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若在这类案件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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