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主要责任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相关单位也需担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若将工程等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发包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追偿。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需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
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规范其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2.严格审查发包行为,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需承担工资支付责任,这明确了基本的责任归属,保障农民工能向直接雇佣他们的单位主张权益。
(2)当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被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且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时,发包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追偿。这避免了因违法发包导致农民工维权无门的情况。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资,需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这保证了在资金源头出现问题时,农民工工资能得到优先保障。
提醒:
农民工遇工资拖欠,要及时保留证据。若涉及违法发包或未按约拨款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解决方案。
(一)对于农民工而言,遇到工资被拖欠,先明确用工主体,若为正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其追讨工资。若发现存在违法发包情况,可向发包单位主张权益。
(二)若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农民工可要求其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三)相关单位要规范发包行为,避免将工程等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一般情况下,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有资格用工的单位得担起支付工资的责任。
2.若把工程等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他们拖欠工资时,发包单位要先清偿,后续可依法追偿。
3.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拖欠的,要在未结清款范围内先垫付工资。
总之,多数时候用人单位担主责,特定违法发包等情形下,相关单位也会成责任主体。
结论: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般用人单位是主要责任主体,特定违法发包、未按约拨款等情形下,相关单位也会成为责任主体。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若将工程等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且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发包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需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这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如果遇到类似拖欠工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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