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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咋办

王* 新疆-巴音郭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9.16 15:41:52 371人阅读

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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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调岗后不胜任想回原岗位,先和用人单位协商。按法律,变更劳动合同要双方一致且书面确定。员工可说明调岗后困难及适合原岗的理由,争取单位认可。

2.若协商无果,员工收集调岗后不胜任的证据,像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若调岗不合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仲裁时要证明调岗无必要,自己能胜任原岗。

2025-09-16 18: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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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采取进一步措施。
1.协商解决:依据法律,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且书面确认。员工可向用人单位说明调岗后工作困难,阐述自身适合原岗位的理由,争取单位同意回到原岗位。
2.收集证据:若协商不成,员工要收集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
3.投诉仲裁:若单位调岗不合理,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需证明单位调岗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自己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2025-09-16 17: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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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员工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先与单位协商是合理途径,可向单位说明调岗后困难及适合原岗位的理由。若协商无果,员工收集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若单位调岗不合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要证明单位调岗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自身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如果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6 17: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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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向单位说明调岗后工作困难和自身适合原岗位的理由,争取单位同意调回,因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

(二)若协商无果,收集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像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

(三)如果单位调岗不合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要证明单位调岗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自身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09-16 16:4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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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调岗后不能胜任想回原岗位,协商是首要途径。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向单位说明调岗后困难及自身适合原岗位的理由,是合理争取回原岗位的方式。
(2)若协商不成,收集证据是关键。如工作成果、考核记录等能证明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
(3)当单位调岗不合理时,员工有救济途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中,员工要证明单位调岗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自身具备胜任原岗位工作的能力。

提醒:
员工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有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6 16:23:41 回复

工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调换岗位,如果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协商不一致的话,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第四十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但是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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