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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要求能否辞退

梁* 辽宁-铁岭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8.27 09:10:37 496人阅读

试用期不符合要求能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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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应在招聘环节就明确列出具体录用条件,并且将这些条件告知劳动者,比如通过入职培训、书面文件等方式公示。
(二)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要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收集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像考核记录、工作失误报告等。
(三)在试用期内就要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及时通知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未满足上述条件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5-08-27 14: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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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需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这是基础。只有让劳动者知晓要求,后续的考核和辞退才有依据。
(2)试用期届满前进行考核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很关键。考核记录、工作表现不佳材料等都是重要的证明材料,能支撑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
(3)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辞退。若满足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不满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提醒: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需严格按条件执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遇到违法辞退情况,可依法维权。

2025-08-27 13: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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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需满足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试用期届满前考核且有证据、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这三个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让劳动者清楚知晓工作要求;试用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并留存证据,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这一系列操作缺一不可。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未按要求执行,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获得赔偿金。如果在实际中遇到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的情况,不确定是否合法,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8-27 11:5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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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需满足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试用期届满前考核且有证据证明不符条件、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这三个条件,满足则可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制定清晰、合理、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并通过书面文件、入职培训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建立科学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届满前及时考核,保留好考核记录、工作表现材料等证据。
-一旦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在试用期内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若遭遇违法解除,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27 11: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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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招聘时需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
2.试用期届满前要进行考核,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像考核记录等。
3.需在试用期内决定解除合同并通知劳动者。
满足这些条件,单位可合法解约且无需补偿;不满足则可能违法,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约或获赔。

2025-08-27 10:59: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试用期间怎么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以下三部分内容进行举证: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这往往也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但是,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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