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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要招聘一部分新员工,正好我是负责人力资源这块,请问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补偿,具体有什么规定?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没有提前书面通知的,应当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上面就是你提出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补偿,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只要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的,就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一个告知,也可以提前三天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当天告知。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取消录用。比例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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