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确定重病医疗期是两个独立的事项,各自遵循不同规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愿达成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医疗期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有3个月到24个月不同档次。比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医疗期为18个月。
(3)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若24个月内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提醒:
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医疗期问题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操作,避免因不了解规定引发劳动纠纷。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结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确定重病医疗期无直接关联,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范围为3个月到24个月,特殊疾病职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确定有明确标准。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会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给予相应医疗期。比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是3个月医疗期,5年以上是6个月等。对于患特殊疾病像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若24个月内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适当延长。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和医疗期的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在医疗期或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确定重病医疗期没有直接联系。医疗期的确定是依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具体标准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对于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24个月内未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确定医疗期,保障患病职工权益。职工也要了解自身权益,在医疗期内安心治疗。
(一)企业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应按规定确定医疗期,不因协商解除合同而受影响。
(二)员工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照标准确定初始医疗期。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等。
(三)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若24个月内不能痊愈,可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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