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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纠纷
劳务关系纠纷一般围绕报酬、工作内容等。解决时,先看有无合同,有合同按约定协商,看报酬支付、工作成果标准等是否有分歧。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调解。若调解无果,可走诉讼程序,准备好能证明劳务关系、工作内容、报酬约定等的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你好你有什么劳动关系纠纷
您好,具体说一下。都有什么纠纷
你好,我是王律师,稍后联系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专业解答未签署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劳动关系该如何进行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首次雇佣员工之日起,若满一个月仍未能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则应按月向该员工支付双倍薪酬作为赔偿;如满一年后依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应被视作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应当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日起,用人单位须以月度为单位向该员工支付双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找到新工作,原雇主需办理社保转移,与新单位共担养老保险费用;未找到新工作,劳动者可选择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直接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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