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需对存在劳动关系、应休未休年休假事实初步举证,用人单位否认时对已安排休假或支付报酬负主要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在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里,劳动者提出该诉求,就需要拿出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应休但没休年休假的情况。而当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主张时,就轮到用人单位举证,它要通过年休假审批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已支付对应的工资报酬。要是用人单位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这一规则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如果大家在带薪年休假工资方面遇到纠纷,或是对举证责任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特殊分配情况。
2.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要先拿出初步证据,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应休未休年假的事实。
3.用人单位若否认,就得自己举证,拿出年休假审批单、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安排休假或付了报酬。
4.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1.在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同时有特殊分配情况。劳动者主张该工资时,要对劳动关系、应休未休年休假事实进行初步举证,比如用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证明工作时长和未休假情况。
2.当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主张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拿出年休假审批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支付相应报酬。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建议劳动者平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顺利完成初步举证。用人单位则应规范年休假管理和工资支付流程,及时保存年休假审批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带来损失。
(一)劳动者方面,在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中,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它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收集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工作时长和未休假情况,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方面,若否认劳动者的主张,要提供年休假审批单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若不能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安排休假或支付报酬有举证责任符合此条规定精神。
法律分析:
(1)在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规则。当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时,要进行初步举证。比如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考勤记录表明工作时长以及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事实。
(2)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主张,就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需拿出年休假审批单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用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3)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就会面临不利后果,很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未休假情况的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年休假管理和工资支付记录,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若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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