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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签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有什么相关规定

李* 山东-淄博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17 10:47:20 178人阅读

本人最近由于个人缘故,想来咨询一下关于续签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有什么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得到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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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答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既未表示异议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主张双倍工资,并视为该状态持续满一年的当日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宽限期也应当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连续计算,劳动合同只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凭据。虽然法律将其作为强制义务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只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从义务。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提供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只要上述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就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以上就是关于续签劳动合同存续时间的解答

2018-03-17 10:5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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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续签劳动合同存续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护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同样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只有在宽限期满才能够明确知晓用人单位是否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就此主张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惩罚责任。

2018-03-17 10:49:20 回复

应当退还给钱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对退伙前、合伙期间的债务还是承受连带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2006修订)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公司导致的损失负有赔偿职责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公司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商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退还货币,也能够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由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受无限连带职责。

对于法律上续存和存续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呢 乍一看,似乎二者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也没有高低之分,但他们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义实则是有区别的,书写规范也有所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司法部门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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