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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损失赔偿案是劳动争议吗

施** 甘肃-天水 社保纠纷咨询 2025.05.03 10:10:15 478人阅读

养老金损失赔偿案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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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金损失赔偿案通常算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相关解释,若单位没给劳动者办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无法补办,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起争议,法院会受理。
2.养老金属社保待遇。单位没依法缴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办,让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受损,劳动者请求赔偿,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劳动者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可起诉。

2025-05-03 14: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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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损失赔偿案通常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时,请求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会受理。因为养老金是社保待遇一部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办,造成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异常或减少,此损失赔偿诉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1.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
2.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者日常要留意保存与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相关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2025-05-03 14: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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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养老金损失赔偿案通常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会受理。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办,造成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损失,此类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您在养老金损失赔偿方面有相关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05-03 12:5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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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养老金损失赔偿案归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会受理。
(2)养老金是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办,造成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异常或数额减少,劳动者请求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收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无法补办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03 12: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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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养老金损失赔偿问题,劳动者要先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用以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仲裁是解决此类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三)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5-05-03 11:38:30 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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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3 12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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